立院三讀 金門雷區地可有條件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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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金門雷區範圍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證明,5年內可申請「返還」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中華民國60年4月30日佈雷前的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在104年5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5年內,向土地所在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雷區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必要者,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租用、價購或徵收;申請土地返還不受都市計畫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限制。

金門縣選舉區選出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應雄受訪表示,這是金門人期待已久的還地政策,據統計約有300公頃。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到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實際服務年限,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505260127-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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