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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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金門15日電)金門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去年底獲觀光局核備後實施,民宿條件放寬,讓民宿更多樣化,遊客也有更多選擇。 

 

    縣府交通旅遊局今天表示,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民國92年實施,原評審項目標準建築占45%,其中閩南式建築、洋樓等占24%,總平均70分以上為審查合格。自92年實施以來,只有5家民宿申設成功,顯見民宿很難獲審核通過。

 

    金門截至去年底有102家民宿,縣府交旅局表示,大都是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整修後標租的閩南建築物及洋樓。不少民眾反映,金門可發揮的特色很多,不宜以「建築」為主,且舊式建築要投資相當的經費整修。

 

    縣府為更貼近市場需求及更符民意要求,聽取民意及瞭解並參考各縣市做法後,修改民宿審查作業要點,評審項目增列「生態或景觀特色、休閒農漁牧特色、文化文史特色、經營者特色、其他經審查委員會認可有助於本縣觀光產業特色者」等,不再以「建築」為主要標準;特色民宿業者申請時,有更多元的特色發展選項。

 

    縣府交旅局表示,民宿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具體述明符合的特色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文件提報縣府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半年內不得就同一案件提出申請。

 

    縣府交旅局提醒民眾,集合住宅、集村農舍及「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是違章建築」不得做民宿使用。

 


 

 

金門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

2013-01-15   發佈單位:金門縣交通旅遊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色民宿之申請,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三、申請特色民宿認定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

四、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審查工作,設「金門縣特色民宿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審查委員九人,由主任秘書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相關主管單位及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但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認定及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全體出席委員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

(三)本會委員行使職權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或承主任委員之命迴避之。

(四)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派兼人員因職務異動,應派(聘)接任人員遞補本審查委員會委員。

六、有關申請特色民宿之相關配套說明如下:

(一)本會認定評鑑特色民宿之項目及標準如「金門縣特色民宿評審表」,且應具備下列二種以上之特色項目:

1  建築特色。

2  生態或景觀特色。

3  休閒農漁牧特色。

4  文化文史特色。

5  配合政府發展地方觀光產業(活動)特色。

6  經營者特色。

(二)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體述明符合之特色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審查。

(三)經本會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半年內不得就同一案件提出申請。

七、審查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說明;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查證。

八、申請人檢送之文件須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九、如依本要點申請特色民宿,經委員會審查通過特色民宿認定案之特色項目,由本府通知依民宿管理辦法繳交設立登記證照費,並依繳款收據申領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事宜。

前項如民宿經營者經營事實與原審查通過特色民宿之特色項目規定不符者,經本會委員通過,將特色民宿變更成一般民宿,其民宿換發登記證之證照費,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府為輔導特色民宿之申請,得設置輔導小組協助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金門縣特色民宿評審項目及配分:

 

1. 經營要件及服務設施:本服務佔配分30%

 

    提供餐館服務、具有烹調執照、風味特色餐、餐飲衛生

 

    公開價格及合理售價並訂有旅客須知、房屋及公共空間整潔

 

    服務態度親切、熱忱、和藹

 

 

 

2. 建築特色:10%

 

    具有傳統閩南式建築、洋樓式建築或其他建築特色等

 

    民宿外觀或內部有獨特風格、特殊之設計風格

 

 

 

3. 生態或景觀特色:10%

 

    具有自然生態、鄉村田園或結合週遭環境資源(如賞鳥、螢火蟲、果園等)

 

    不破壞環境生態原則下有呈現特殊風貌者,並須本身或周邊有可供自然生態活動之場所

 

 

 

4. 休閒農漁牧特色:10%

 

    結合農、漁、牧生產,經營活動或讓遊客體驗農漁牧休閒生活等

 

    體驗活動:紅龜粿、剖蚵、紙漿、農務、採果、或其他DIY項目

 

    讓住宿旅客可參與之活動

 

 

 

5. 文化文史特色:10%

 

    收藏或展示地方文物、字畫等藝術品、表現文化特色等

 

    產業文化、文化習俗、古蹟等,須本身或周邊有人文特色

 

 

 

6. 其他經本會認可有助於本縣觀光產業特色者:10%

 

    推廣本縣發展觀光重點產業,如搭配年度活動規劃套裝旅遊、農特產品產銷

 

 

 

7. 經營者特色:10%

 

    能夠表現特殊經營風味,如獨具藝術風格、創作特質或具有相關訓練研習證習、提供解說、諮詢以及教育服務

 

 

 

8. 其他:10%

 

民宿主題部份由業者於申請表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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