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重回烈嶼鄉廢土場
這是2010年1月28日時廢土場的情景
這是2010年3月1日時的廢土場。
今日重回廢土場,景色依舊,垃圾依然堆積如山。環顧四周,相關單位應有稍做處理,有部分可燃燒的垃圾,就地焚燒(不知是否合法?是哪一個單位執行的?)
依烈嶼鄉公所公告:
1. 本場所僅提供營建廢棄土、石、磚、瓦之使用。
2. 一般廢棄物、枯樹、動物屍體、嚴禁入場。
3. 凡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同法第50條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廢棄物到底是建築物廢土還是一般垃圾呢?看不出相關單位負起監督的責任,是否該追究垃圾的來源。不知從96年起,這三年來是否有開過罰單?
一個月來,垃圾不見減少,反而新增不少,可參閱前文做比較(烈嶼鄉營建廢棄土場:http://taconet.pixnet.net/blog/post/30303508)
垃圾堆積如山高,上圖小路通往西宅,此處地勢高,下雨過後,污水流往低窪處村落(西宅、西路、東林還有卓環國小)污染地下水及居住環境,誰來關心居民的健康?
選在這兒設廢土場不知是否評估過?對生態,對環保,對環境如果造成傷害,是誰該負責任?垃圾要清除,營造廠堆積的垃圾,最後還是公部門用人民的錢來收拾。有哪一個單位能出面做些什麼嗎?
請相關單位確實把關,關心我們的島嶼,還給島民一個清淨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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