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在做什麼?看埔頭貓公石排雷對環境的破壞
根據國家公園法 第八條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註:埔頭貓公石屬於特別景觀區)
這應該是金門國家公園成立宗旨,以及努力的目標。
烈嶼地區的排雷工作目前正積極的進行中,經過近六十年戰地時期海岸的戒嚴與管制,而保留下完整且生態多樣的海岸線,陸續在排雷中一一的消失。
國家公園法禁止人們在國家公園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並定有罰則: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三、汙染水質或空氣。四、採折花木。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汙物。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任何人在園區摘朵花、砍棵樹都要被判刑,但卻任由排雷大隊毀滅性的破壞而毫無做為!
試問: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你們到底在哪兒?
不是反對排雷,是質疑排雷方法的粗暴,難道就沒有兩全之法嗎?
我們就以埔頭貓公石海岸來看排雷對環境的破壞情形:
「貓公石」是由鐵、矽、鈣、鋁等礦物質膠結而成的鐵質結核岩層,形成於高潮、低潮線之間,因海水長期侵蝕、氧化和溶解,出現紅褐色蜂窩狀,好像昔日天花患者的「貓面」一般,因此而得名。
烈嶼的貓公石,遍布在島北邊埔頭到黃厝長約1公里的海岸線。由於受到海水長年侵蝕,貓公石不但奇形怪狀,就像北台灣的野柳,而且,顏色常隨潮起潮落、乾濕作用而千變萬化,不同時間呈現不同美感。
郵政總局發行的郵票之一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立後,烈嶼貓公石海岸被劃為特別景觀區,而且成立3週年處慶與郵政總局發行的金門國家公園郵票,與太武山、古寧頭斷崖、水頭得月樓並列為郵票圖案,做為烈嶼景觀代表。
郵政總局發行的明信片及郵票
雖然古寧頭斷崖也有貓公石,只是規模沒有烈嶼的大和多變,因此貓公石可說是金門最具特色的海岸地質。
以上是排雷前的埔頭貓公石海岸景觀,也是遊客必到的景點,藍天、碧海、綠樹,點綴赭紅的貓公石,這景色可說是國際級的地質景觀了。
再讓我們看看,排雷后的埔頭貓公石海岸:
光禿禿、裸露的崖壁
滑落的紅土將海水都染紅了
跌落沙灘的貓公石
孤零零的貓公石已無綠樹相伴
幾番風雨後,滄海桑田無人曉
令人怵目驚心的地景
落差達十來公尺的土壁毫無保護,是否以後再建水泥牆呢?
距離不到幾公尺遠的車轍道會不會也滑落海底呢?
失去了保護地表的植被後,陡峭的土壁怎堪風雨的摧殘,貓公石的美景會不會因此而消失真令人擔憂!
貓公石染紅的海水,該是血諫吧!
附錄:
國家公園法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汙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汙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四條(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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