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烈嶼鄉傳統聚落空間修景微型計畫及建築修復活化利用規劃設計案」
預算金額`:4,000,000元
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開標時間:104/12/09
壹、計畫緣起
104年7月3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40034636號函正式核定「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整合建設計畫,金門縣以「烈嶼:邊境小鎮的再生」提案,獲得營建署「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支持。
為實踐提案目標,金門縣政府配合內政部營建署104年度第三階段「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規劃計畫」-「已完成規劃設計尚未辦理後續工程計畫」提案審查會議中提出「金門縣烈嶼鄉傳統聚落空間修景微型計畫及建築修復活化利用計畫」,期以烈嶼青岐、西方、中墩等北、中、南地區傳統聚落為現階段示範點,未來將配合民宿村營造、青年創業及社區規劃師進行聚落修景、文創意象引導及綠美化工作,翻轉聚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
貳、 服務範圍
一、本計畫位置為金門縣烈嶼鄉北、中、南所屬聚落及週邊濕地環境至少3處以上,本計畫以西方、青岐及中墩聚落優先辦理;周邊聚落可由廠商提出推動之建議,並經機關同意後辦理。
二、個案委託規劃設計,倘有涉及屬建築師業務範圍者,廠商應自覓依法執業之建築師,經陳報機關同意後,執行相關建築物部份規劃設計、及監造簽證工作。
參、 履約期限
依委託服務內容辦理「金門縣烈嶼鄉傳統聚落空間修景微型計畫及建築修復活化利用規劃設計案」服務期限,如下各項計畫期限規定:
一、期初報告:廠商經接獲機關通知日後30日曆天內依本合約第二條規定項目提送期初報告書,並配合機關召開期初報告審查會;會後並繳交期初報告所使用之簡報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
二、期中報告:廠商所提送之期初報告書,經機關審核通過後,由本府發函通知3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含基本設計成果),並配合機關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會後並繳交期中報告所使用之簡報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
三、期末報告:廠商應於期中報告書及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核通過後,由本府發函通知4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及設計成果預算書圖說,並配合機關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會後並繳交期末報告所使用之簡報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
四、總結成果及預算書圖:廠商應於期末報告書及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核通過後20日曆天內,提送總結成果及相關招標文件供機關審核。
五、前述各階段規劃設計成果審查會議,計畫主持人應親自出席並簡報,否則不予接受;審核期間如有須修正事項,廠商應配合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否則以逾期計罰違約金;有關辦理時間、地點由機關決定,廠商必須於會議後將初稿送交機關,2日內將整理完成之會議紀錄送交機關,如無正當理由超過約定期限者,依契約第13條第1款規定辦理。
六、廠商如有未能如期履約之情事,機關為考量預算執行成效,得將相關規劃設計案交由其他廠商辦理,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否則視同違約。
七、上列工作期限之計算除機關、廠商雙方文書往返傳遞時間(一律以正式函件為主,以機關收、發文日期向前、後推算三日(含)為公文傳遞作業時間)及機關行政作業時間應予扣除不計廠商之工作期限外,其他時間均作廠商工作期限之核算依據。
八、 本案係營建署補助計畫,期末階段通過並完成細部設計後,若營建署開放「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提案申請,應配合機關需求,以規劃設計內之分項計畫工程全部或部分範圍撰寫提案計畫書(依營建署申請補助須知規定辦理),提送營建署審查,並依該署規定之審查會時間,協助機關製作簡報並配合前往簡報說明。
九、工期計算方式案例(以工程經費新台幣陸佰萬元者為例):
機關於100.10.03(星期一)發文給廠商通知提送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廠商自接獲通知次日起16日內完成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並提送機關。(工期計算:機關於10/03(星期一)發文通知廠商(公文傳遞3日)→廠商於10/05(星期三)收訖,並從10/06(星期四)當日起算工期,辦理作業期限為16日(應扣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放假日),故廠商應於10/21(星期五)發文提送成果報告給予機關,機關應於10/21(星期五)收訖。
肆、 工作內容與成果提報
一、形塑烈嶼鄉地區傳統聚落風貌特色(如西方聚落及其軍人消費巿街),並輔導街道店屋立面語彙及景觀規劃設計,藉此吸引觀光客前往,成為觀光地標。
二、藉由傳統建築修復活化利用與地方及產業的故事連結,營造吸引青年返鄉創業環境。輔導商家創造提供遊客實體接觸商品或活動體驗,勾起遊客的好奇心,增加遊客停留時間。
(1)針對烈嶼聚落,協助進行聚落空間、建築特色、傳統產業的評估與分析,以及周邊生態環境(如潮間帶、濕地、森林等)與軍事營區之資源調查。
(2)針對評估結果研擬聚落整體發展計畫(含空間實質計畫、交通動線計畫、傳統產業振興計畫、觀光發展計畫、社會文化發展計畫、財務計畫等),以及個別區域或個案的發展定位、保存計畫及活化利用規劃設計。
(3)協助提出至少3棟傳統建築申請「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補助。
三、烈嶼北、中、南地區微型設計的操作
(1)為使聚落風貌型塑效益最大化,應考量聚落傳統/特色建築活化補助區位,評估提出至少5處微型設計(配合機關需求最多不超過10處),提供良善之創業、就業及生活環境改善,並整合聚落及街道傢俱、招牌、建築外觀及綠色植栽等項目,營造凸顯地方環境特色。
(2)重點區域初步設計:針對評估確認後的重點區域提出微型設計改善方案與設計。
四、本執行計畫使用土地在街道為公有地,在建築、騎樓部份則為私有土地;考量本計畫屬微型活化為城鄉風貌型塑概念,其私有土地使用權之取得應以無涉及產權移轉為原則,藉由地方說明會(每一聚落至少1場)居中協調、溝通,取得執行共識及計畫執行過程私領域之使用同意。
五、以『生態理念及工法』概念導入規劃設計,思考及運用生態理念及工法,強化濕地之棲地與聚落連結,以達到由下而上的環境永續經營及生態觀光的推動。
六、本工作辦理範圍除上開所述、評選須知、作業說明書、議價紀錄及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外,其詳細項目如下:
(一)規劃及基本設計部分:
1、規劃設計基準研擬及相關資料蒐集整理分析。
2、依機關指定工程位置辦理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成果及協助機關辦理土地取得相關事宜。
3、依機關所提供之工區範圍、地籍資料、工程需求書等資料進行基本測量工作,含周邊道路、排水系統相對高程,並提出成果圖、排水系統圖等。
4、協助辦理產業輔導及相關招商工作以及後續營運管理方向之研擬。
5、施工規範及施工初步時程擬訂。
6、研提不同之建議方案、建議最佳方案。
7、環境影響概略說明或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包含是否涉及國家公園管理範圍)。
8、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包括:設計標準、草圖、工項、經費概估、施工時程概算及規劃說明。
(二)細部設計部分:
俟上述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經提送機關審議定案後,廠商始得進行工程詳細設計,包括:
1、土木、結構、水電及景觀等設計與施工詳圖,編製設備及器材規範及結構計算書。
2、工程及材料數量計算編製成果。
3、施工規範(請按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規範辦理,若無規範應由廠商自行提報並註明出處)、施工補充說明書及材料規範之編擬。
4、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編製成果。
5、排定工程期程表,以P3、Project程式或機關同意之排程軟體。
6、成本分析及估價成果。
7、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說明。
8、發包策略說明。
9、設計規範及材料規格:
(1)廠商於報告中所提出之材料、設備或工程標準等,應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或主要工業國家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為限。
(2)廠商辦理之規劃、設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使用特定之規範、規格或施工方式,以造成圖利特定對象之可能性或結果,機關因廠商以上行為所造成之任何相關損害及費用支出,廠商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廠商因指定廠牌或規格造成綁標等情況,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一O一條至一O三條之規定辦理。
(3)廠商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並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及提出相關查證資料,經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9、列席各相關說明會解說規劃設計案,解釋工程設計上之介面糾紛及疑義問題。
10、協辦招標、列席開標、協訂工程契約手續。
11、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並代向有關機關請領變更執照暨審查手續。
12、配合辦理完工驗收事宜。
13、細部設計經審查通過後,即應辦理建築執照之申請。
14、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三D透視圖。
15、詳列施工過程危險因子及注意事項,並將相關費用納入預算。
16、工期編訂應考量施工特性之工序、工班及工率規劃,並於細部設計成果報告內詳列說明(施工進度表及文字說明)。
(三) 工程預算書部分(請按本府格式):
1、預算書編製(包括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2、招標文件之編擬。
(四) 協辦招標、決標及有關事項:
1、一切招標所需文件之準備。
2、協辦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3、協辦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4、協辦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
5、協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6、協辦契約之簽訂。
7、辦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8、工程若涉及請照時,廠商需辦理建造執照、水電及電信工程設計圖說等資料送審(本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已包含廠商辦理建造執照申請費用,其餘規定詳本要點參.三)。
9、其他專業技術服務事項。
二、成果提報:
(一) 上述規劃設計之期初、期中及期末報告書各提送15份,光碟檔案乙份,結案成果報告書及預算成果書圖各提報20份,光碟檔案乙份。
(二) 上述期初報告(含整體規劃及分項計畫構想配置)及期中報告(含基本設計成果)於本府審查完成後,請配合提送20份預算成果營及書面簡報至營建署審查。
(三) 營建署「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提案申請計畫書及簡報份數,應配合機關需求辦理。
三、上述規劃及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工程預算書、協辦招標及決標部分之書圖於審核定案後,應以光碟儲存方式一式五份送機關存檔(資料格式以機關指定Word、Excel、Auto Cad、Jpg、Pcces為主),工程變更設計時亦同。
四、工程相關設計成果需依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
系統」方式輸出(工程標單與預算等應以Excel、Pcces二種格式),工項編碼應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公佈之工程編碼相符。
五、應配合機關需求(含委辦機關所提之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內容)辦理規劃設計事宜。
六、廠商應依機關審查需求提送各階段成果報告並提供機關工程招標用之各項圖說資料(份數視審查人員及領標情形調整之)。
七、其他服務:
(一)有關專業技術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設計及施工可行性審查及建議。
(三)替代方案建議或審查。
(四)特殊設備圖樣審查、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五)設施安全評估。
(六)工程若屬國家公園範圍,廠商應於細部設計成果審查通過後5日內提供簡易環評報告。
(七)協助提供土地徵收範圍之相關事宜。
(八)配合辦理工程發包及驗收,並作必要之簽證手續。
(九)其他專業技術服務事項。
(十)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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