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6-陳朝金提八項博弈建言
2011/4/16
金門日報記者楊水詠/金城報導



金門縣政府研考室主任陳朝金(見圖,楊水詠攝),昨天在博弈專法說明會中,從離島建設條例、博弈專法草案,以及中央政府相關規定等各個層面,對博弈專法提出多項的建議。
研考室主任陳朝金提出的意見有下列各項,內容如后:
--該法定名為「博弈法」建議再加斟酌,因離島開放博弈乃源自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明訂觀光賭場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IR)內,希望藉由小型博弈遊戲場之許可,引進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所以整體而言,IR為主,博弈為輔,先決上對於IR之內容、規模、設計應先予具體化(至少應同步),博弈遊戲區僅是IR之一小部份,實不宜專注研訂博弈法。如此易誤導民眾,使其認為要開放博弈了,變成主賓易位,建議將IR之規範及早確立,再將IR及博弈應制定之法律併同處理,避免失焦。
--該案源自於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唯綜觀全部法條,地方政府參與之空間似乎很小,按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意旨是要改善生活品質,增加居民福利;所以相關條文訂干優惠措施,按IR之興建涉及層面甚廣,除了前述之內容、規模以外,尚有稅賦優惠、土地取得、關稅減免、人力晉用等需協處,均需營造有利投資環境,而非單指博弈而已,比重似應著重於IR,非僅賭場。
--博弈所帶有負面效應是無可避免的,如何降至最低乃人民所關切,俗話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以如何建立優質的執法能力,取得人民對行政部門的信賴,乃屬當務之急,例如檢查員身分之取得、管理機構之設立等,在在均影響人民之疑慮,產生接納博弈與否,建議能同步規劃,讓民眾有所了解。
--據報載博弈執照最多三張,建議不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縣,以分散發展。
--第十三條規定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書有效期間五年。第十六條規定總投資金額及已開發樓地板面積均已達計畫之百分之五十,並經認定完成IR主要開發項目,即可核發博弈執照。又第二十四條規定其餘項目三年內應完成。亦即整個投資案最長可達八年,似乎太長,建議比率提升到百分之六十及未完成項目時程予以縮短為二年。
--第十六條明定博弈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十年,期滿之後是否繼續給?給多久?當地政府、人民有無參與意見機會?均未見規範。又第十九條所規範事宜似乎為三十年後之換照,但說明欄所引述之他地之換照時間為三或五年,兩者相間甚鉅,建議再加詳述。
--因中央政府已有執照費及營所稅,第八十一條之特許費建議全數給離島基金,以加速各離島建設。又特別稅規定不得超過當年博弈營業收入百分之七,但是博弈營業收入規定是扣除支付給額戶贏得之獎金,及主管機關規定所得扣除之項目後的金額,其比率可能較一般營業稅為低,因此建議上限訂為百分之十,若是,則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調為百分之十五,又可否提撥若干比例作為公益性基金。此外,征收程序建議加以規定。
--第九十三條對於從業人員聘用,建議修改為「應優先招募設籍於博弈事業所在地一定期間縣市之居民」;一定期間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與當地縣市政府制定。又對於執業執照報考年齡建議設有下限,例如須年滿二十三歲,避免平均教育程度下降,且斯時具有較成熟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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