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崗直昇機場

東崗直升機場_03

    東崗直昇機場位於東林海灘邊,早在日據時代此處就設有簡易的泥土跑道,民國38年國軍進駐後,闢建為小型偵察機戰備機場。後因無戰術用途而荒廢。


東崗直升機場_02

    烈嶼鄉主要的對外交通門戶是金烈海上的交通,但遇到緊急救護的後送任務或是從台灣安寧返鄉的病患,海上交通是個問題,民國87年在洪國正擔任鄉長的任內,爭取經費耗資200萬餘元,興建專用直昇機停機坪,於民國88年完工啟用。十多年,東崗直昇機坪提供直昇機執行緊急救護和載送臨終病患安寧返鄉的任務。


東崗直升機場_01 

東崗直昇機場全景


東崗直升機場_04 

直昇機停機坪


東崗直升機場_05

機場濱臨海濱大道



金門縣返鄉安寧照顧直昇機申請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24日金門縣政府(八八)府秘字第88056018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救護直昇機辦理返鄉安寧照護,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民眾申請返鄉安寧照護直昇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之補助對象係指當事人發生事實之時設籍本縣者。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範圍如次:

一、台北松山機場至金門尚義機場或烈嶼鄉東崗機場。

二、高雄小港機場至金門尚義機場或烈嶼鄉東崗機場。其他中途交通費暨其他費用等不予補助。


第五條

民眾申請返鄉安寧照護直昇機,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局申請補助: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病危之診斷證明書。

二、申請直昇機搭機人員名單。


第六條

申請租用直昇機執行返鄉安寧照護費用,患者每趟次自付三萬元,其餘由本府及中央補助款等支應。


第七條

承攬航空公司應為搭乘救護直昇機之乘客每人投保意外險新台幣壹仟萬元,如發生保險事故,應在承攬航空公司投保理賠範圍之內理賠,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承攬航空公司未履行義務,其罰則另以契約訂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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