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民眾購回雷區土地宜權宜變通簡捷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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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日報 2010/10/27 

   據報導,金門列管雷區計有一五四處,面積二九三公頃,國防部預計於民國一○二年底完成雷區排雷。而上述雷區範圍之土地,國防部截至目前尚無發現徵收或價購之相關資料。又金門地區約於四十三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部分民眾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未及依法主張並取得土地所有權,復因軍方佈雷喪失占有,致其未能以符合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影響其權益。基於金、馬特殊歷史背景及衡平布雷前原世代使用土地者之權益,並考量金馬地區離島發展利用,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修正草案,允准布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購回原有地。

   軍占民地的問題,在金門絕對屬於歷史陳案,於今政府一樁美意欲將排雷之後的土地還地於民,情理法間俱屬允當,惟落實於執行面,便有舉證的問題及困擾。依現行規劃的條例修正草案以觀,除有依法不得私有、影響水源涵養或國土保安,以及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之情形者外,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得讓售予布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而其申請之證明文件為以下之一者:布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布雷前已繳納之土地稅賦、水電或設籍證明;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且該證明人於布雷前應具有行為能力者。前兩項條件因歷史久遠,私人,甚或公部門恐都無法「未卜先知」保有相關證明文件,至於要鄉鎮公所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除非有當事人保有相當的佐證資料,否則恐難有公務員願意擔此風險;至於雷區土地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證書看似容易,卻要求需在布雷前即有行為能力,推算回去,證明人必須是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家,如若權利人的鄰居、村里長恰無高壽之人,那找誰佐證去?政府的美意豈不又是畫餅充饑?

   事實上,軍方於民地上布雷,容有戰爭及歷史因素,當初既無開立憑證,亦無辦理任何徵收或補償程序,今次內政部欲以當年的公告地價允准權利人購回,雖屬矛盾,但因價位偏低,猶在容忍範圍,但非如要民眾去出具一個可能根本就不存在的證明,那可能就不只是擾民而已,而是對權利人等的二次傷害,更戕害政府威信。基此,我們以為,既然草案中已規劃權利人等得於完成排雷公告之日起五年內辦理讓售之土地申請,何不一併律定於五年的期限內,開放那些無法取得佐證的申請人予以公告時效取得的機會,如若屆時無其他的權利義務紛擾,便准其依原公告地價購回;公告其間,甚且得以申請人切結的方式,提升土地的有效利用。

   總之,政府施政當以民為本,利民為先。雷區範圍之土地,國防部既坦言截至目前尚無發現徵收或價購之相關資料,今日又何由要求權利人等照價購回?本案自始即不合情、理、法,若事後尚以行政程序掣肘,不忒欺民軟弱?此案實乃肇於當年軍方便宜行事、不依法行政之因,今日便應有特案特辦、寬容以對的心態應對之果,莫要方便了政府,卻麻煩了民眾,徒惹民怨!

 


 2010/03/03 20:14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 3日電)金門排雷後的公有土地,金門縣政府今天建議中央修法「還地於民」;對此,內政部長江宜樺指示由地政司、營建署協調草案,再與地方政府尋求可行的解套辦法。 

    江宜樺下午訪視金門縣政府並主持座談會,與縣長李沃士、金門縣選出無黨籍立委陳福海及縣府團隊,就地方發展交換意見。

    其中,縣府提案建請雷區範圍內公有土地,在離島建設條例增訂條文,賦予土地權利人申請承購的法源,以解決歷史問題。

    縣府提案中指出,金門列管雷區有154處,面積293公頃,國防部預計在民國 102年底完成雷區排雷。其中,雷區屬於金門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約 148公頃、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約35公頃,其他雷區土地民眾希望能購回以維護權益。

    縣府指出,金門在民國43年首度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部分民眾未及依法主張土地所有權登記,即是因軍方布雷而喪失占有。基於特殊歷史背景,建請在離島建設條例增訂條文,除依法不得為私有者、及有公用之必要者外,應從寬處理,讓原土地權利人申請承購,以保障其權益。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如果民眾能提出明確的布雷前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而國家公園設置有需要,則辦理補償較為公平。不過,李沃士、陳福海主張先「還地於民」,在取得土地證明文件有困難下,先有法源讓民眾取回自己的土地,再由政府購買,以免引發民怨。

    由於離島建設條例增訂條文在研擬中,江宜樺指示由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協調研擬出草案,再與金門縣政府溝通,尋求出解套的辦法,再送主管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查。

   江宜樺先前接受記者訪問時曾表示,排雷後土地初步的處理原則是,盡量保存生態完整性,如果能在維護生態完整性前提下,也將在最大彈性範圍內幫助地方產業發展,以取得雙贏。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修正草案

 送立法院審查 2010-07-14 地政司

    金門、馬祖地區列管雷區依國防部九十八年十月統計資料計三百零八處(金門、馬祖地區各一百五十四處),面積約三五二.六0六九公頃,其中金門地區面積三0六.0九六五公頃,馬祖地區面積四六.五六四四公頃;金門地區已排雷面積一三六.0七八一公頃,馬祖地區已排雷面積一五.四九九0公頃,合計已排雷面積一五一.五七七一公頃。國防部預計一百零二年六月底前完成雷區全面排除。

    上述雷區範圍之土地,國防部截至目前尚無發現徵收或價購之相關資料。又金門地區約於四十三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部分民眾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未及依法主張並取得土地所有權,復因軍方佈雷喪失占有,致其未能以符合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影響其權益。基於金、馬特殊歷史背景及衡平佈雷前原世代使用土地者之權益,並考量金馬地區離島發展利用,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完成排雷登記為公有,經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無公用之必要,且無「依法不得私有」、「影響水源涵養或國土保安」及「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情形之一者,得讓售佈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

二、明定佈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

三、明定同一土地有二人以上申請讓售並檢具不同證明文件時,其讓售之優先順序。

四、明定申請讓售案件有關審查時之補正、駁回事項,其經土地管理機關審查無誤,並完成公告程序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

五、明定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審查時,當地縣()政府及相關機關應配合會同辦理;又公告期間如同一土地有他人檢具相同順序證明文件申請或其他異議,土地管理機關得移請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金馬雷區 所有人可買回

【聯合報╱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

2010.10.22 02:49 am 

    為積極推動建設離島地區,經建會擬妥「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將過去徵收已久的金馬地區列管雷區土地,清除後由可出具證明的民眾優先買回。經建會已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希望本會期能完成修法作業。 

    經建會官員表示,經地方政府清查,金馬地區列管雷區共有三百零八處,總面積約三百五十二公頃,目前已排雷一百五十一公頃多,預計在民國一○二年六月底前全面清除完畢。

 


 金門雷區土地購回 證明難度高

 2010/10/22 04:11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 離島修正條例本會期將送入立院,其中,雷區土地清除後將供當時未能及時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居民低價購回,原本是美意一樁,惟申購條件太嚴格,比如需要找到二名人證,證明在國民政府軍方佔有土地佈雷前已連續居住在該地二十年,以此推算,有資格證明的人至少是八十歲以上老人,難度實在太高。 

     根據統計資料,目前金門、馬祖列管的雷區土地約三百五十二公頃土地,金門約三百零六公頃、馬祖約四十六公頃,國防部預計民國一0二年六月底前完成雷區全面排除。 

     由於軍方於民國三十八年來台後陸續在金、馬佈雷,金門雖於四十三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當時民眾少有概念作土地登記,考量特殊金、馬歷史背景與佈雷前原世代使用土地者權益,離島修正條例中新增雷區土地清除後供民眾採當年度公告地價買回,可以說相當優惠。 

     只是條文中雖提出四項條件只又符合一項即可,但包括必須有佈雷前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佈雷前已繳納土地稅負、水電或設籍證明,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等三項,均因歷史久遠不易取得;雷區土地二人以上四鄰(指鄰居)證明或村里長出具證書看似容易,證明人卻要求於佈雷前已具有行為能力,亦即推算回去,民國三十八年時就已經滿二十歲成年人,也就是現在年紀大約八十歲的老人家才有條件佐證。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另外也修正離島土地使用變更機制佈份全縣下授縣市政府,補助離島學生(主要指望安)赴外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交通費,擴大適用到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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